日期:2014-07-09 17:46
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