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日期:2014-07-09 17:46
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七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34/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