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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日期:
2014-07-09 17:46
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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