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下管网管理地方性立法探析
日期:2014-07-11 15:42
建,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由建设单位和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网。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镇地下管网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城镇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地下管网应急处置预案,指导有关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做好管网维护工作。
  10.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网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具体履行相关各项职责。城镇地下管网发
11/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