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下管网管理地方性立法探析
日期:2014-07-11 15:42
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发现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城镇废弃的地下管网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产权不明的,由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予以拆除;不宜拆除的,由地下管网产权、管理单位或者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填封。敷设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具体使用办法由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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