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1 15:42
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等形成的网络;本条例所称管线公共管廊,是指省级行政区域范畴内所有城市和城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3.本省域范畴内的城镇应实行地下城镇管道综合廊道模式,即在城镇地下拥有专属隧道空间,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从根本上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使用的安全。城镇新区建设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规划城镇地下综合管廊;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