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25 10:15
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勘察阶段暂行规定》委托勘察任务并在勘察合同中明确所委托的勘察阶段,不得擅自合并或减少勘察阶段。
二、勘察单位应按照《勘察阶段暂行规定》对工程场地、项目类型进行判定,填写《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判定表》(见附件二),并将其作为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工程勘察阶段的判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应进行选址勘察(或可行性研究勘察)或初步勘察而未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行勘察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