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8 11:05
必须为主项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2009年至今有类似工程业绩至少1个,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3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投标人同时具备主机(溴化锂吸收式直燃机组)设备制造厂针对本项目的的唯一授权书。
3.4 空调设备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
(1)投标设备制造厂具备有效的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2)投标设备制造厂具备有效的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产品具备国家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