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8 11:05
督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有效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产品具备合格的国家或行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书。
(5)投标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安全保护措施和环保指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标准。
(6)提供同类设备(燃气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风冷螺杆式热泵机组和空调末端设备)在国内近3年的销售业绩一览表。
(7)设备制造商在重庆设立售后服务机构。
3.5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规定的入渝登记备案证。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