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日期:2014-07-23 09:41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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