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日期:2014-07-23 09:41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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