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水上应急体系“十二五”建设方案》招标公告
日期:2014-08-04 09:59
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能生产船长50米及以上、主机单机功率1000kw及以上钢质船舶生产技术条件证明;具备船舶生产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船长大于20米玻璃钢(增强纤维塑料)船舶生产技术条件证明。
3.1.3最近三年有建造16米及以上主船体为钢质的钢玻复合船型的建造业绩,所建船舶未因建造质量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无不良记录。
3.1.4投标人有1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础已硬化的船台和1500平方米及以上玻璃钢总装车间。
3.1.5有最近两年(2012年、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表,且财务状况良好。
3.1.6投标人需要提供工期确保和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
11/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5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