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8 14:46
2015年3月30日前投入试生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污水治理综合类型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废水)运营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资金、设备、施工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项目建设所需参建各方如设计、建筑施工等单位(监理除外)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情况下可参与联合体,参建各方投标时同时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组成其他联合体或单独投标,牵头单位应为具有污水治理或运营资质的法人。
3.3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