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12 19:45
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市建制镇的市政设施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地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差,尤其是偏远地区镇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在人力和资金等方面缺乏保障。所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及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由于不同区县的镇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条例》鼓励各区县在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改革中,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市政设施管理体制和模式。第三条第三款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的框架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建制镇的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