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12 19:48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针对《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并于2010年7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市市政委就相关修改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界定的问题
1.原《条例》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界定较为模糊,长期以来造成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扯皮,遗留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容环卫管理空白,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市市容市貌的整体提升。因此将《条例》第十一条(一)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