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日期:2011-07-12 19:48
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修改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2.由于我市特殊情况,内环公路等城市快速路由市政设施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因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经营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即第十一条(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负责。修改为:(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单位负责。

3.自从我市直辖以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大型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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