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21 10:51
具备相应制造能力或供货能力的(制造商或供货商)独立法人;供货商应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
(2)注册资金:货物制造商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供货商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代理商所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3)提供2011年―2013年同类产品供货业绩(提供销售业绩一览表,产品业绩不少于10辆,并提供业绩的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
(4)制造商在重庆市主城区内应具有售后服务站,以保证服务及时性;
(5)货物制造商须具有三年及以上生产所投车辆的历史和经验。
(6)投标人所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