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22 17:36
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1.1.4 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货币。
3.1.2 业绩
投标产品在国内至少具有12个燃煤电厂项目的主机DCS供货,每个项目机组单机容量在600MW级及以上。
投标方提供的DCS应采用进口品牌产品,其中核心控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器、通讯卡件)必须为进口产品,并在投标时提供两份DCS核心部件进口报关单或原产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3.1.3同一个品牌产品只能有一家生产或代理商投标。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3.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3.5、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