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28 10:42
报项目的相应勘查资质要求。
(三)以往已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根据项目阶段成果资料和绩效评估结果,对有进一步工作价值,需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或扩大勘查工作范围或勘查资金不足的,由承担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续作项目建议书,在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续作申请。
(四)前一阶段勘查工作或阶段性勘查工作结束后二年以上尚未能安排实施的项目,申请续作勘查工作的,按照新立申报程序执行。
四、加强论证审查
(一)各申报地勘单位要加强立项申报初审工作。各申报地勘单位应根据全市地方经济及区域发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