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01 11:45
序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工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转报交通运输部。
(三)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四)准予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