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01 11:45
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许可机关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