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05 09:44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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