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05 09:45
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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