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政策问答
日期:2011-07-21 07:29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亦明确规定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房屋征收中区县政府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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