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建设的探讨
日期:2011-08-11 17:21
则监管就无法谈起。但分市场的设立,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的位置、场地设施、工程量的多少以及人员的配备是否合理等条件。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地规定各种数据和发布授权部门批准的各类信息。

第三,要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力度,使有形建筑市场步入法制化正常轨道。有形建筑市场是根据国办发21号文件,于2002年以后设立的。在2002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招投标法》两部法律中没有涉及该相关内容,并且现在国家、各省也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规范。对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查处缺乏手段和依据。随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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