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日期:2014-10-14 10:11
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开工项目一旦发现问题的,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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