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15 09:57
果。
第十六条 (调查验证)初评单位、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宣布评价结果前,对申请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单位拒绝核查者视为其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公示)中价协将信用评价结果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异议及复核)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中价协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九条 (发布)中价协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