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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意见的函
日期:
2014-10-15 09:57
对评价机构的监督)中价协及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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