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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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用于评价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使用,严禁评价企业将其用于其他与上述规定之外的活动。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发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本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五条 (工作组织)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
各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