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15 09:57
,出现重要差异的按填报不实处理。
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等有关要求申报,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初评)初评机构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确定信用评价分值,并向中价协提出信用评价初步结果、信用等级建议和有关报告。
第十五条 (终评)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汇齐初评结果6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和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进行最终评审,确定信用评价最终分值,并经过票决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