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15 10:46
人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3重庆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渝水基(2012)4号文件要求提供《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未取得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凡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禁止参加本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