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日期:2014-10-20 10:12
者全损艘数和吨位。
第十九条船舶附属艇、筏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其所属船舶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
(一)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于次月5日前上报;
(二)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第二十二条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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