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日期:2014-10-20 10:1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船厂修造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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