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0 10:12
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