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1
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第42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是无限的,他行使这一权力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平等竞争为原则。否则,招标人无限制地行使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将导致投标人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这对投标人是极不公平的;而且,毫无限制地行使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将可能导致内定承包商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