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1-08-12 14:31
抗力导致的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除外。

(二) 投标方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形式

1.中标人借故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投标人中标后又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会造成招标人的损失,此时,工程承包合同虽未成立,但他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中标人因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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