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1
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对这种损失的赔偿应以合同成立的可得利益为限。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也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推动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