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1-08-12 14:31
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这种义务无须当事人约定,也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系法律强加给当事人的义务。缔约上违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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