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1
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早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但是,罗马法只是对缔约上过失行为作了零星规定,并没有缔约上过失的概念,更没有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缔约上过失行为逐渐增多,学者对缔约上过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正式提出一般认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他在1861年发表的《契约缔约之际的过失》一文对缔约过失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他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