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1-08-12 14:31
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这就是说,如果不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就会造成当事人进入缔约阶段后的行为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当事人相信对方当事人有诚意订立合同的信赖利益无从得到保护,从而形成缔约阶段权利保护的真空。因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德国最先采纳了耶林的主张,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也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相继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我国关于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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