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1-08-12 14:31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以前,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在《民法通则》第61条和《经济合同法》第16条虽都有所规定,但它们都只包含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内容,并未规定一般责任条款,不够全面。《合同法》填补了这一不足,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使我国立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加完备。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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