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1-08-12 14:31
失责任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

(一)招标方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形式

1.招标人变更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未履行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在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者修改招标文件而未全面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文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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