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4 10:04
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叁级及以上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4.2.6规定,外地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项目有关情况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施工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