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2
有相当部分企业对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备案不是法定必备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三是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如盲目压低工程造价,要求缩短工期却不支付工期补偿费,延期付款而不支付贷款利息等),甚至个别业主自定章程代替法规,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四是个别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五是有的单位不使用合同专用章。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