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2
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㈡阴阳合同。据了解,当前在工程进行招投标时很重视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特别是对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严格,从而出现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份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一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有些发包方将能否垫资将作为招标和选用承包方的先决条件,导致竣工备案已办理完,但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而一些急于找米下锅的承包方忍辱负重,在施工过程中不惜以垫资为代价,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致使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