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示范面积和补助资金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4-10-28 10:13

  2、第二阶段补助资金核定程序。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根据示范项目能效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图等资料,按本通知和《管理办法》有关示范面积核定和补助标准的规定,确定示范项目实际应享受补助资金总额,并结合第一阶段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申报的示范项目
  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但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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