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3
约监管重要性与必要性分析
当前,对政府监管部门是否应加强对中标后续合同履约的监管,社会上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甲乙双方的主观意见的统一,理应坚持意思自治、私法神圣的原则,行政监管则会过多的干涉市场主体的意愿,一旦发生合同履约纠纷,甲乙双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行政监管。而笔者认为,政府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不仅不违背《合同法》的规定,反而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