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8-12 14:33
,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提出不合理的苛刻的要求。如有的发包人因中标人非其意中人,采取各种手段拖延甚至阻挠合同的签订;有的对工程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忽视项目实施的客观条件,对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标准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有的强行将工程进行肢解发包,将本属于总承包合同范围中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有的要求承包人垫资承揽工程,而为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管,则与承包人签订所谓的阴合同,使建筑市场呈现出阴阳合同泛滥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有的在合同签订前期,要求承包人低于市场价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