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7-0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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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印发专项治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