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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日期:
2013-07-04 10:0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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